4月30日,中国证监会公布《关于修改、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按照《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等有关要求,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决定对1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,对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一、修改制度文件情况
根据新《公司法》规定,对《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》中的部分内容作适应性调整:将“股东大会”修改为“股东会”;新增“退市公司按照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,行使《公司法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,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。”
二、废止制度文件情况
一是废止《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》(证监发行字〔1999〕126号,以下简称《监管指引》)。废止的理由是,根据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》规定,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实施备案管理,境内企业赴香港上市不再实行审批制,《监管指引》已不再适用。
二是废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证监会公告〔2009〕15号,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废止的理由是,《指导意见》关于区分规定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要求,与《期货和衍生品法》关于期货经纪业务规定不一致;同时,继续对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实施特殊的技术管理、对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实施分级管理的必要性不大。